当合肥租车公司未给车上保险租车时发生事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12 点击:406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租车的经历,相信大家也会比较关注所租车辆的车险问题,毕竟开车上路,偶尔遇上刮擦在所难免。那么,如果租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到底谁赔合肥租车公司未给车辆买保险怎么办
杨某在某合肥租车平台上租车,并在其中勾选了“悦享贴心服务”,服务条款为:“··.在您选购悦享贴心服务后,不用担负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内的损害及其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外的车胎损害”。
租了一辆车,该车辆的保险责任中写明,承租方的第三责任险责任保险为200000元,但事实上,该公司仅购买保险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责任保险5万元。
租走车后不久,杨某驾驶该车时就发生了安全事故,交警认定杨某负安全事故全部权责。因商业三者险购买保险不足,杨某因该交通事故被判赔付对方428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租车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某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辆时,确立承诺第三方责任保险为200000元,但实际上仅购买保险5万元,且悦享贴心服务确立说明承租方不用担负保险理赔范畴内的损害。此案中杨某产生交通事故后因购买保险不足由相对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责任险责任保险仅5万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归属于杨某本可根据商业保险防止的损害,依法判令某租车公司赔付杨某150000元。
所以,如果租车时对车辆保险及安全事故赔付问题作了约定,而租车公司没有履行,则需要担负相对责任。
租车公司为防范风险、提升盈利,通常为用以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保险,并向顾客作出较高保险金额的约定。一旦产生安全事故,则又以各种各样借口推诿责任。
此案中,租车公司约定购买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实际上购买保险的保险金额不符,造成 顾客额外成本费用,该费用是合同生效时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害范畴。因此,租车公司应赔付该违约行为造成 的顾客损害。此案根据判令租车公司担负购买保险不足造成 的赔偿责任,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规制不诚信行为,推动租车公司完善管理,诚信经营,保障广大顾客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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