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管理部门也在发放汽车牌照时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际执行进行了严格掌握。本案的关键是汽车租赁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及时续保第三者责任险,侵害的并非是您的权利,而是您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般的理解,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对象只能指权利。但将侵权客体仅定为权利过于狭窄,有悖于民法通则关于损害对象的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定的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没有说明是财产、人身权利;而《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我国侵权行为中的权字不仅限于权利,而应解释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换言之,我国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为。原因是不少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能及时上升为权利,对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为没有上升为权利而不予保护。
本案中你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协议》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协议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你来说无疑是合法的,应予保护。因此,尽管汽车租赁公司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未侵害你的民事权利,但显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从而构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10%。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90%的事故损失,您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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